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制度
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监督和管理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湖南青基会”)的各类捐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湖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的捐赠项目涵盖所有进入湖南青基会的资金类捐赠项目和实物类捐赠项目,具体包括:
(一)学生奖助、教师奖助等项目,用于奖励或资助在学习、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的师生或家庭贫困的学生;
(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等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项目;
(三)资助符合湖南青基会宗旨和捐赠者意愿的社会公益活动项目;
(四)资助旨在推动湖南省青少年事业发展的其他相关项目。
第三条 湖南青基会项目部门负责实施、管理捐赠项目并监督项目执行方落实情况,定期向秘书处报告重大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二章 捐赠项目的类别
第四条 资金类捐赠项目
(一)限定性捐赠项目
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人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地域及使用方式的项目。
(二)非限定性捐赠项目
非限定性捐赠项目指捐赠人未具体指定捐赠资金的使用对象及使用方式的项目。
资金类捐赠项目均可设动本和不动本基金两种形式。动本基金指捐赠资金直接用于项目支出,直至捐赠资金全部使用完毕项目终止的基金。不动本基金指捐赠资金本金不动,每年用基金收益支持项目开展的基金。
第五条 实物类捐赠项目
实物类捐赠项目指捐赠者以捐赠各种物资的形式支持湖南公益事业的项目。
第三章 资金类捐赠项目的管理
第六条 捐赠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1.根据捐赠方意愿,湖南青基会项目部门协助捐赠人、受助人论证、策划捐赠项目。由项目部门向秘书处会议报送捐赠项目立项议题,审议确认是否立项。
2.秘书处会议确认立项后,项目部门起草《捐赠协议书》或捐赠函,制定相应的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按程序审批。
3.湖南青基会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书》或捐赠函。根据捐赠人意愿,举行捐赠仪式,湖南青基会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
4.捐赠资金到账后,由项目部门填写《湖南青基会捐赠项目立项表》,办公室对捐赠项目编号管理,完成立项工作。湖南青基会财务基金部向捐赠方开具湖南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
5.涉及互联网筹款项目、与其他机构合作类公益项目参照执行。
第七条 捐赠项目的实施与监督
在捐赠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项目负责人制。
项目部门严格按照捐赠协议书或捐方来函的约定以及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组织实施项目,做好项目跟进与监督。湖南青基会对各捐赠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及时向捐赠方和社会公布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做到公开、透明,接受公众监督。
捐赠资金由湖南青基会财务基金部统一管理、核算,根据《湖南青基会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使用,具体情况如下:
1.一次性捐赠项目。签发拨款文件后按程序审批付款申请,财务基金部划拨资金至合作方的财务账户或直接拨付至受助方个人。
2.有留存资金的项目。与财务基金部确认资金存量,按程序签发拨款文件,付款申请审批后财务基金部划拨资金至合作方的财务账户或直接拨付至受助方个人。
第八条 捐赠项目的总结
1.捐赠项目执行结束后,项目合作方根据项目要求和安排填写项目总结,项目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后向湖南青基会和捐赠人反馈项目执行情况。
2.项目合作方因故需要变更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且仍需用于公益事业。合作方因故不能执行项目时,需将已拨付的捐赠款退回至湖南青基会。待湖南青基会与捐赠人协商以确定新的受赠方后,再执行项目。
3.项目合作方在项目实施中如有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金或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湖南青基会将视情节给予警告、批评,解除资助协议、撤销资助并追回公益项目款项。
第四章 实物类捐赠项目管理
第九条 实物类捐赠项目的立项参照限定性捐赠项目的立项执行。
第十条 接受的实物捐赠,由湖南青基会按照市场上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价格确定公允价值登记入账,或请第三方专业评估定价后入账,并办理相关入库手续。根据捐赠协议书约定的内容,办理出库手续,捐赠的书籍、文体器材、生活用品等需要发放至受助人的实物类捐赠项目,受助人在收到实物捐赠后需填湖南青基会实物捐赠接收确认函后,报送至湖南青基会项目部门存档。如捐赠人有其他特殊要求,应在捐赠协议书或捐赠函中明确,湖南青基会项目部门将根据协议书具体内容遵照执行。
湖南青基会捐赠项目立项表
项目名称 | |||
捐赠到账资金 | 实施区域 | ||
项目经费(元) | 管理经费(元) | ||
实施时间 | |||
项目编号 | 实施对象 | ||
立项时间 | 项目负责部门 | ||
项目简述 | (简述项目,具体内容可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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